奥驰华南国际幼教展
2023年6月9日-11日 | 广州琶洲 • 保利世贸博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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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促法”修法的核心点
时间: 201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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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促法”修法的核心点:」


  • 对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从法律上破解了困扰民办教育发展的学校法人属性不清、财产归属不明、支持措施难以落实等等这些瓶颈问题。扩展了民办教育发展的空间,促进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这两类民办学校各安其位、健康发展。


  • 对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益给予了充分的保障。包括在学校终止的时候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明确了举办者依据学校的章程,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的权利等等,这有利于建立稳定发展的一个制度环境。


  • 进一步完善了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规定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优惠、土地、收费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特别是规定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税收、土地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政策,明确了鼓励的方向。


  • 为民办学校教师发展和权益保护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进一步强调了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的合法权益,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 在健全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优化监管措施,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做了相应的规定,有利于推动建立依法办学、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发展环境。


  • 10月底民促法确定上会审议,教育资产证券化大潮可期。10月1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九次委员长会议召开,张德江委员长提出,在10月31日至11月7日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将继续审议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



「1、教育产业化面临的主要法律障碍」


  • 1995-2005年间,《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核心法律法规先后出台,让中国的教育行业发展有法可依,并沿用至今。但这些法律法规在立法的时候有其时代背景,法条中一些内容已不符合现代的社会发展情况,实际上阻碍了教育行业的产业化。1995年的《教育法》中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使得许多教育机构在创办时都是以公益组织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形式存在的,这样资产的产权和营利性缺乏清晰的归属权,对教育企业上市或者被并购造成了很大障碍。


  • 2003年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提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但若有办学结余可“从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实际上,这个合理回报的具体操作方法,至今仍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使得许多教育机构没有办法确定合理回报的边界。《教育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规定,使得众多教育培训机构在注册时身份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但其实际上又是盈利资产,这样的教育资产在上市或采取其他证券化路径时会遭遇众多问题。




  • 我们认为,目前主要阻碍教育资本化、产业化的问题是法律法规上的模糊。归结成一句话就是“不能合理确立教育组织机构的营利权”,使得教育企业在公司治理时遇到困难,进而在证券化环节遇到阻碍。法律上的模糊还使得民办教育组织无法与公立教育组织具有相同的地位,一定程度上压制了民办教育的发展。



「2、民促法的十年修法路」




  • 教育的产业化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国家层面也在不断进行法律法规的修订以进一步加强教育企业的规范性和合理性,民办教育的地位在一步步合理化、规范化。


  • 2003年出台《民办教育促进法》,提出“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对教育法中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教育机构“做了补充。至2010年,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教育事业,并提出要研究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进一步确立了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合法合理的地位。


  • 2010年国务院出台政策《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作为纲领性文件,鼓励推动民办教育经营性发展。纲要中提到要“调动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教育活力,改进非义务教育公众服务提供方式,完善优惠政策,鼓励公平竞争,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探索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纲要》的出台,为之后的教育修法,提供了政策上的指引,也预示着大规模的教育修法即将来临。


  • 至2013年9月,《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民办教育修法大幕正式拉开。一揽子修订草案中包括对《教育法》的修订——建议删除“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教育机构”,以及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建议增加内容,①允许民办学校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并按照其法人属性享受相应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决定,并删除有关“合理回报“的相关模糊内容;②确定民办教育机构收费管理办法;③使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机构享有同样的地位。《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民办教育营利确权事项正式走上正轨。此前,由于民办教育机构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操作方法没有出台,导致教育机构的身份存在很大程度上的模糊。而此次修法,正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允许民办学校自主选择办学性质,以明晰教育资产的分配和归属,为拥有真正意义上教育资产的公司顺利证券化铺平道路。


  • 民促法已经过一审和二审。2015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中有关民办教育机构营利性的修改条款,并提交至人大常委会进行下一步的审议。经过了2015年8月的人大常委会一审和修改,至2015年12月,《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二审,通过了关于教育法的修订,将正式删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一条。同时,将于2016年继续审议《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中,有关民办教育机构营利性身份的内容。


  • 此外,部分地区已经开始试点民办教育机构分类管理。2013年,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和《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放松了口径,允许民办培训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为经营性机构,这一条地方性法规也成为“A股教育第一股”新南洋成功重组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在同一时期,浙江温州出台了《关于民办非企业法人学校改制为企业法人学校的办法》,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工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单位,确保了其营利性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地方性政策的出台具有两方面重要意义:1、或与中央修法发生共振,共通推动营利性民办教育相关法律的修订;2、或为当地教育资产证券化铺平道路。


  • 《教育法》修订案的通过和地方相关法律的出台,从立法的层面确立了民办教育机构营利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作为一个信号,或表明了国家层面的态度,即民办教育机构营利是合理的。未来,更多的相关法律修订将会持续提上日程以待审议,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民办教育促进法》。